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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乱象频现 谨防“肌体病变”

文章来源:半月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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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8 15:57:28

 

  推进民主管理、规范化发展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业内专家表示,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清理、引导、管理、扶持并重的原则,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王俊良认为,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把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门关,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实质性审核,对心术不正、不符合政策的坚决拒之门外。农业、工商、供销等部门应联合行动,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整顿,对市场带动能力弱、作用不明显的合作社取消其资格,逐步消除“空壳社”。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农学院院长邢克智表示,一些农民错误地认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归大堆”,害怕丧失生产经营自主权。应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同时依托农经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

  山西省政协委员、民革山西省委副主委张湘君说,应当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引导其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连贯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平的分配和权益保障机制,特别是完善合作社的分配和监督机制,使入社农户共同享受合作利益,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带动力。

  乔密鑫、崔为宁等人表示,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现有合作社负责人的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广泛吸纳技术人才、大中专毕业生、职业经理人充实合作社的技术、管理队伍。

  部分专家和基层干部建议,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政府扶持思路应从“扶大”向“扶强”转变,建立含有业务辅导员、技术指导员和扶持项目的省市县三级责任制,培养一批合作全面、联结紧密、运作规范、带动性强的示范合作社。

  针对合作社“融资难”问题,专家建议,应明确合作社作为新型主体的地位,对其生产型贷款实施基准利率,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进行贴息,并运用税收政策杠杆,减轻专门从事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的税负。同时,鼓励和支持建立民间农贷担保公司,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档案建设步伐。

  陕西省农业厅农经处处长陈文说,目前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已相对完善,重点在于出台促进其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力度,优化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环境;鼓励合作社拓展合作领域,通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解决成员短期生产性资金缺乏的问题,通过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带动农民更多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通过合作社之间的再联合增强其自身实力。(半月谈记者 晏国政 周楠 陈刚 李鲲 陈晨)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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