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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新政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文章来源:人民网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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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2-02 09:02:12

人民网太原2月1日电  (乔慧)近日,山西省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今后,“政府出资,全程管理”的土地整治模式将改变,山西省出台新政,明确由政府管两头,社会资本负责中间实施环节。

为什么要出台新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社会资本怎么参与土地整治?《意见》实施后,山西省将如何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及监管水平?1月31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新政解读。

单靠政府造地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当前,随着山西省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占用耕地。”山西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匮乏,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艰巨而资金严重不足,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尤其是占优补优的难度日益加大,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已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保护及占补平衡的需求。

近年来,山西省各地对于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市场化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然而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政府各部门间协调推进不力、资金整合力度不够、规范有序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社会资本可通过3种方式参与土地整治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一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具体实施参照PPP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二是委托代建模式。由市、县政府公开择优选定一个专业化管理单位作为“代建人”,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负责控制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在项目完成移交后收取相应代建管理费;

三是先建后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及涉农扶持企业等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可以自筹资金、自主实施、先建后补。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市、县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各项款项或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意见》还规范了项目运行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公开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强化项目合同管理,明确合作双方权责;加强项目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工程和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严把项目验收关;开展绩效后评价。

政府管两头,社会资本负责实施

山西省国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划分了项目主体权责,主要原则是改变过去土地整治中“政府出资,全程管理”模式,明确由政府管两头,社会资本负责中间实施环节。即: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可研、立项、设计及预算审核,组织竣工验收及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依据本行政辖区内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区分耕地类型、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投资回报标准。社会资本合作方负责编制合作项目设计及预算,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预期效益负责。

今后,通过土地整治所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县政府是处分主体。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交易。省国土厅将加强调控,制定指标调剂交易办法和价格管控机制,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平台,区别情况明确调剂交易政策。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将加大统筹调剂力度,适当限定指标交易价格,予以倾斜支持。

如何提高全省土地整治效率及监管水平?《意见》要求,市、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加强监管和审核。

《意见》明确,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地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发耕地;严禁项目合作方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当地人民群众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逐步限制开发低等别耕地,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

《意见》要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要惩戒蓄意囤积、炒作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行为,确保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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