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土地 > 正文

村委转包承包地挖沙无法种植该谁赔偿

文章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8-04 14:20:05

    案情:原告关某承包土地若干亩从事农业种植,其间,村委会向关某表达了占用此承包地挖取沙石的意向,并书写了协议书,关某未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收下了该协议。此后,村委会与栗某约定,由栗某在此挖取沙石。栗某安装挖掘设施开始挖取沙石,造成部分承包地破坏,无法种植。
    约定期满后,村委会和栗某未按约恢复和交付耕地。另外,栗某还阻止关某在部分未开挖的承包地种植。关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由村委会和栗某赔偿损失。
    焦点:本案涉及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一种主张是缔约过失责任为合同责任,不是侵权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一被告村委会有缔约行为,应判决由村委会承担责任。另一种主张是缔约过失责任为侵权责任,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主张是缔约过失责任为独立的第三类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特殊的信赖关系,原告与第二被告栗某不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栗某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基于本案的案情,确定与当事人行为相对应的责任,较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应是正确处理本案的思路。将缔约过失责任单纯作为合同责任处理,第二被告将不是适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只有村委会,占用土地的设施不属村委会所有,单纯判令村委会恢复原状,无法解决设施的移除问题,判决将无法履行。将缔约过失责任单纯作为独立的第三类责任处理,也不妥当。
    应将本案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考虑本案中二被告对损害后果形成的作用不同,公平合理地处理本案纠纷。
    综合考虑,将土地恢复为农用地原状应由村委会完成,并由村委会赔偿该部分土地损失,移除挖掘设施应由第二被告完成,较为妥当。栗某阻止关某在部分承包地种植造成的损失,由栗某承担责任。
    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处理,而非合同责任、第三类责任或普通侵权责任,能较好地区分责任形成的原因,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

    曲沃县法院 陈雪涛

( 责任编辑:刘洋 )
责任编辑:闫锁桃

 

   

投稿邮箱:sxxnwbjb@163.com | 晋ICP备案号:14001399号-1  | 对外合作: 18034955333 | 新闻热线: 0351-2335039 | 监督举报:13546470349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