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以来,太原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0041件,执结率为89.29%。为了加大攻坚决胜力度,着力打击规避执行和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对符合拒执罪条件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48人,判刑18人,而其他被执行人慑于高压态势履行了法定义务。
【案例一】
二人非法处置查封房产获刑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能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93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于2011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能源公司偿还某银行93笔借款本息共计64351117.71元。
因某能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某银行向迎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迎泽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向某能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某能源公司购买的93套房屋。随后,法院向某能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2013年3月19日,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将实际权利人为某能源公司的97套房屋(含迎泽区法院查封的93套房屋)
委托给马某出售。同时,向马某提供委托书、迎泽区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送达公告、加盖公司印章的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2013年4月,马某开始出售上述房屋。2013年5月,迎泽区法院在该楼盘所在单元门口张贴查封公告。马某看到查封公告后仍然继续出售房屋,截至2014年4月马某非法变卖48套房产。
迎泽区法院将被执行人某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及马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杏花岭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月28日,杏花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裴某、马某在明知是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变卖、且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裴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分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二年、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中,裴某系被执行人某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马某在明知是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包工队长拒执潜逃多年被抓
基本案情
“谢谢执行局为我们一家做主”,死者赵小某的家属在从太原市晋源区法院执行局任小兵局长手中接过死亡赔偿款时,不禁激动地说。
2011年9月,太原市晋源区某村村民赵某某、张某某夫妇聘请河南省黄某某民工队在村里建造新房。不料民工队的民工赵小某在建造房屋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因雇主赵某某夫妇、包工队长黄某某和死者家属对死亡赔偿款具体数额分歧较大,死者的父母和妻子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雇主夫妇和包工队长共同承担赔偿费用。2012年10月26日,晋源法院判决包工队长黄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9万余元,雇主赵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赔偿各项费用7万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主动履行。同年12月21日死者三名家属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积极采取执行措施,经多次登门家访,雇主夫妇于2013年1月16日和三名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但另一被执行人黄某某在电话告知法院自己没有能力赔偿后,却采取了手机关机、玩失踪等行为逃避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执行工作停滞不前。执行法官对此并没有气馁,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黄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调查走访,查明其在当地有二层楼房一栋。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故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013年9月晋源法院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11月21日,黄某某在河南省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鉴于被执行人黄某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晋源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某明显有赔偿能力,却采取关手机、玩失踪等行为逃避履行赔偿义务,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形成“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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