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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终审宣判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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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9 08:54:13

  原标题:我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终审宣判

  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6月18日,记者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我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终审宣判,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薛某做代理车险业务,荆某、陈某、赵某、张某、白某均系交警辅警,年龄在26至33岁。2016年9月,薛某得知售卖车辆信息报酬较高。9月至11月期间,薛某联系了需要信息的客户,荆某联系陈某、赵某、张某、白某等,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包括车牌信息、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抵押信息等),通过微信转发给薛某,再由薛某售卖给需要信息的客户。获利后,薛某统一将钱款支付给荆某,再由荆某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的方式分发给其他人员。

  案发后,从陈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3133张,从赵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2206张,从白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1914张,从张某手机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照片867张。其中,薛某获利约2万元,荆某获利约1.5万元,陈某获利约1.6万元,赵某获利约9200元,张某获利约8200元,白某获利约7500元。

  法院认为,薛某、荆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陈某、赵某、张某、白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案经太原市晋源区法院一审,太原中院终审。判决:薛某、荆某分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赵某、张某、白某分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个月、缓刑二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6人相应的罚金。

  ○法官释法

  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的衣食住行,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遭到大量泄露。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甚至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辅警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从中获利,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记者 郭卫艳)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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