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10月24日,《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用法律明确了道德层面的文明行为,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文明太原人”标准。
《条例》共五章四十五条,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概括和列举。其中,结合太原市文明建设实际,立足于文明行为的促进,列举了12款需要倡导的文明行为。具体来说: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
(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仨)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
(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
(伍)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
(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
(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十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十二)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同时,太原市首次提出对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该《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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