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明代理温某向吉林省仲裁委和高新区法院申请仲裁和诉讼均被驳回后,案件被诉至长春中法。经判决,被告大学支付温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医疗期工资10560元。

2017年3月,张怀明再次代理温某,以“请求学校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的医疗期工资及温某个人垫付的6万元社保费”为由,诉诸法律。经仲裁、一审、二审后,长春中法判决学校向温某支付医疗期工资2112元,驳回支付社保费请求。被告拒绝执行。2017年年底,案件申请了强制执行。

今年年初,张怀明又代理温某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社保补缴案件申请再审。经数月博弈,被告学校在调解过程中,终于同意为温某返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照单位标准予以补缴。值得一提的是,与温某身份类似,在该校工作的农民工、临时工,都将借此机会,补缴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