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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变“开除”大学生依法维权

文章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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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7 10:25:27
 90后大学毕业生小郝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反被用人单位扣上"工作失职"之名,不仅导致她在业界名声受损,还被扣除了工资。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下,她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日前,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不仅洗脱了她"工作失职"的"罪名",还裁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等。
  辞职反遭“开除”
  今年25岁的小郝来自临汾,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打工。2016年5月,小郝应聘到一家咨询公司,主要为该公司联系的相关单位提供财务工作服务。
  当时,用人公司并未与小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工作3个月后,小郝向公司领导口头提出辞职,并获得同意。但随后,用人公司却以她旷工、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等为由,开除了小郝,并扣除工资2100元。
  对公司扣给自己的“帽子”,小郝百口莫辩,不仅白白损失了1个月工资,而且“工作失职”的说法还会影响到她将来的求职。
  律师援助维权
  几天后,小郝从报纸上看到一则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打工者的新闻,一下子看到了希望。
  受理案件后,援助律师李文红耐心安慰,让身处异乡的小郝倍感温暖。李律师分析,用人公司存在多种违法情形。首先,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小郝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其次,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对小郝做出罚款和开除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援助律师为小郝起草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帮助她搜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资表、工资流水、人员外出登记表、打卡记录、服务单位的证明等。
  裁决法律支持
  仲裁委庭审时,援助律师对用人公司提出小郝“旷工”并造成损失等说法一一进行了质证。
  最终,援助律师拿出证据,证明小郝并不存在旷工事实;同时,小郝所服务的单位也出具证明,说明小郝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证据确凿,仲裁委做出裁决:小郝与用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并未有失职行为,用人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4974元、赔偿金2302元以及被扣罚的工资2100元。
  援助律师提醒,劳动者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纠纷。同时,用工单位应合理、合法地建立劳动关系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合理的机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一种保障。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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