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需向高某清偿150万元债务。判决生效后,原告高某申请执行,并于2018年10月18日向晋城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张某的财产状况,发现原登记于被告张某名下的三处房产已于2018年9月21日被张某以赠与为名过户登记至其子及其女名下。于是,高某将张某及其配偶、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张某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其子女的行为,并依法确认该三套房产归张某所有。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务人,无偿将其名下三处房产转让给其子女,对债权人高某造成了损害,高某请求撤销张某无偿转让其房产的行为,应予支持。判决撤销张某转让行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
主审法官表示,在执行期间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罚,且该行为一旦被判决撤销则自始无效。希望广大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都会留下痕迹。
此外,申请人应尽力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及时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发现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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