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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结果公告(2017年第6期)

文章来源:山西省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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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2 14:21:03

     根据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工作进度,本期公告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

 
    1、对大同市城区新金大都加工厂的核查处置情况
 
    大同市城区新金大都加工厂2016年9月7日生产的椰蓉沙拉包被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经大同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200袋,已全部销售,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卫生控制不严,该企业已积极整改。大同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常青园商贸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大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日生产的苦荞凉粉被检出菌落总数超标。经大同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12盒,已全部销售,未召回不合格产品。因该公司申报的原企业标准有误,致使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该公司已积极整改,重新申请了企业标准,并取得批准。大同市食品药品稽查队经过合议,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经核查,大同市常青园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1盒,已全部销售。大同市食品药品稽查队认定该公司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3、对太原市东龙天泉水业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太原市东龙天泉水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6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经太原食品药品稽查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0桶,已销售47桶,报废3桶,未召回不合格产品。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水桶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已积极整改。太原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4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对山西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16日和6月20日生产的两批次松花粉果糖冲调粉被检出铅超标。经长治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不合格产品937盒,被抽检24盒,封存857盒,企业内部使用56盒。长治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857盒,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对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13日生产的咸香芝麻脆饼被检出二氧化硫超标。经长治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30件,召回23件。该公司积极排查问题原因并整改。长治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对阳泉市方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情况
 
    阳泉市方顺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月19日生产的菜籽油被检出过氧化值超标。经阳泉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897桶,自检5桶,被抽检3桶,封存1889桶。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油间暖气未关,储存温度过高,该企业已积极整改。鉴于该公司主动终止经营行为,未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未造成社会危害,阳泉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1889桶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7日
日期:2017-07-02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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