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中转贩卖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个案件来说,以警方的通报来讲,(李某等)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这个案件应当是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2018-10-08 09:26:47
来源: 中国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市丰台区某商场孩子被抢事件近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针对当事人在网络中质疑公安机关处理过轻并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5号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昨天(6号)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案件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李某的朋友沙某某等三人同情其遭遇,愿意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然而,由于将住在同小区的事主张女士错认为老人儿媳,而发生了抢子事件。警方通报回应了哪些质疑?即便“认错儿媳”,但抢人的行为业已发生,并扰乱了公共秩序,四名嫌疑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质疑一:是否真的认错人?通报:确有相似处,视频监控佐证
与此前警方的通报及各家媒体披露的细节对照,此次警方的通报集中回答了以下几个质疑。第一点,李某是否真的认错人?为何会和好友二次返回商场寻找孩子?
记者了解到,此案过程中由于出现多种巧合,比如李某的儿媳与事主张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区,并在体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龄相仿等细节,导致李某将事主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并发生了误抢孩子的情况。
警方通报称,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上午10时许,李某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走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也能佐证以上说法。
质疑二:高某某为何没有被行政拘留?通报:因患多种疾病
第二点,有媒体报道称,高某某的家属称,高某某在天津家中,并没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称,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质疑三:认错孩子是否可以不担责?律师: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要件
此外,案件的另一个争议在于,“认错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担责?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即便是“亲孙子”,但抢孩子的行为业已发生,对孩子造成了脸部轻微伤,同时扰乱了公共秩序,李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为“抢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其实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奶奶并非这个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她没有权利去抢夺这个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亲孙子的话。因为这样会损害这个相应的监护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第二个她们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扰乱车站商场等社会公众秩序的,应该相应地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那么,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误抢孩子”的行为又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呢?韩骁律师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中转贩卖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个案件来说,以警方的通报来讲,(李某等)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这个案件应当是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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