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中转贩卖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个案件来说,以警方的通报来讲,(李某等)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这个案件应当是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