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为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利益,《修订草案》明确了11类应当公开的事项,规定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村务公开。
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修订草案》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其中,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修订草案》明确了不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处理办法。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召集村民会议或者连续两季度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召集。
为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村民利益,回应村民关切,《修订草案》对村务公开的形式和公开的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11类应当公开的事项,规定可以采用会议、广播、视频、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村务公开。
这11类应当公开的事项有: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及村务监督情况;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报告;本村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情况;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管理的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对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此外,《修订草案》提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等。(记者 李飞飞 实习生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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