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8日从省工信厅了解到,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奖励资金。
支持对象和范围:在山西省内注册的制药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我省注册并生产的仿制药,属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企业不得申报。各市工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辖区企业申报组织和材料审核。企业享受奖励资金的品种,自通过一致性评价之日起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非本省注册企业;如果需转让,需全部退回奖励资金。
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我省将完善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把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和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以进一步降低患者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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