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李某某误工在医院照料,因在案件审理中举证主张护理费时,出具假证据而被罚款3000元。2月21日,晋城市中院对外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经过。
晋城市中院公布的审理案情显示:阳城县的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期间儿子李某某负责照料。案件一审期间,李某某提供了晋城市某公司盖章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表。证明其月工资为9000元,税后是工资8695元,日工资289.8元。李某某因护理其父误工60天,造成误工损失17388元,以此向一审法院提出主张上述护理费。
在一审法院对此证据未予认定但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事故受害人李某上诉,继续以此证据主张17388元的护理费。
晋城市中院二审期间,合议庭发现,以上证据可能存在虚假,要求李某某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印证。但李某某无法提供。
经过做教育工作,李某某承认,其提供的证据均系自己使用该单位公章制作的,内容不实,并表示要接受此次事件的深刻教训。2月3日,晋城市中院下达《决定书》认为,被罚款人李某某提供虚假证据,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审法官认为,李某某的证据一旦被采信,势必侵害对方利益,造成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鉴于李某某能深刻检讨其错误、向法院递交了言辞恳切的检讨书,并主动缴纳罚款,根据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和情节,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李某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目前,李某某已向晋城市中院缴纳了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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