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
我省调整了民办养老机构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
还调整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条件:对《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中“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负担”做如下修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部门同级财政负担。
我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关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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