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人人参与,文明成果人人共享。4月22日起,在太原,十四类不文明行为将受罚,其中最轻的罚款50元。2018年3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的首次立法,填补了全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也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条例》明确十四类将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是: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烧烤经营的;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的。
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认真学习、宣传、践行《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讲文明、讲公德,做维护城市环境的好市民。同时号召广大市民群众一齐动手、共同参与,对一些违法违章的行为进行监督,共同打造靓丽整洁的市容环境,为喜迎二青会、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谱写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新篇章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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