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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规定小区物业不得以电费名义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文章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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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8 22:22:46

 

原标题:我市鼓励小区供电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小区物业不得以电费名义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太原市发改委27日发布《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鼓励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太原市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市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4月1日起降低山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1.59分;5月1日起,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85分。各转供电主体要在8月25日前,将今年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记者了解到,在由物业公司转供电的小区,住户购电时物业公司往往要求住户先将物业费等费用“清零”。物业公司还对住户一次购电数量进行限制,在住户未结清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购电量会不同程度缩减。住宅小区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将改变这一状况。同时,《告知书》要求,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记者 何宝国)

责任编辑:闫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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